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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词
2016-09-26 10:22:09 来源:姬欢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方仙平近亲属的委托,指派王杰、姬欢律师为被告人方仙平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,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诚请合议庭采纳:
本案的基本事实是,2014年4月10日,上诉人因饭店老板拖欠其工资去饭店索要。饭店老板拒绝支付全部工资而雇凶对被告人实施伤害,受害人张伟等人受雇于老板对一个陌生的被告人进行肆意殴打,造成被告人方仙平身体上受伤,精神上收到极大威胁。被告人逃脱后,张伟等人尾随其后,由于双方力量悬殊,被告人处于极度恐惧之中。当张伟等人再次穿过马路走向被告人的时候,被告人顺手从卖碗托的小摊上拿起了小刀实施防卫。张伟等人欲对被告人方仙平进行第二次伤害时,被告人手中的小刀刺入张伟腹部,导致受害人张伟受伤。
本案中有两个能够直接影响量刑的情节。
第一是受害人张伟的过错直接导致案件的发生。
第二是被告人的过当防卫问题。
本案的发生是由张伟等人之前对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的,被害人张伟对引发事端具有一定的过错,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方仙平从轻处理。
被告人方仙平受到张伟等人第一次伤害后,其肉体上、精神上所遭受的威胁和恐惧并未完全消除,在受害人张伟等人跟踪后第二次实施的伤害行为已经做出的情况下,被告人在危险来临之时刺伤受害人,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。被告人面对法益被侵犯的紧迫性,其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超过了必要限度,但防卫过当属于法定量刑情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
法定最低刑以下减轻量刑对被告人是最公正的,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。望法庭能够调节基准刑,考虑法定量刑情节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此致
榆阳区人民法院
辩护人:
2015年8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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