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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控告状
2016-09-29 15:59:39 来源:姬欢
刑事控告状
控告人:横山县波罗镇宋家洼村8户72名村民。
代表人:宋怀功,男,汉族,1934年7月1日出生,住横山县宋家洼村116号,联系电话:15319608250。
被控告人:宋子万,男,汉族,1969年7月1日出生,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,住横山县波罗镇宋家洼村48号,身份证号:612724196907010410。联系电话:
控告请求:
1、请求对被控告人涉嫌集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,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;
2、责令被控告人向控告人退赔被骗资金288万元。
事实与理由:
2001年12月29日,根据横山县煤炭工业局通知,波罗镇李五家沟煤矿与宋家洼煤矿联并,联并后矿名为宋家洼矿煤。2006年12月21日,横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橫政字(2006)48号文件,要求横山县波罗镇宋家洼煤矿与横山县波罗镇庙梁煤矿整合为一矿。宋子万未经村民大会(股东大会)决议,在实际出资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虚设包括宋子万在内的五名股东,私下与庙梁煤矿负责人王琪串通,冒充煤矿法定代表人宋怀元,于2009年11月11日申请注销宋家洼煤矿,同时登记注册了“横山县方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”。一瞬间,一个集体煤矿被彻底侵吞。
2011年8月,宋子万虚构“村矿扩股投资”事实(因为此时宋家洼煤矿已经被注销),向全村800余人(每人4万元)进行大规模集资诈骗,宋子万利用村委会主任职权,利用手中掌管村委会印章之便利,在集资诈骗收据上加盖了村委会印章,骗取村民信任,集资诈骗总额达到3200万元(其中72名控告人的288万元)。
与此同时,宋子万通过转让部分村民入股资格的形式,以每位村民入股资格30万元的价格,向社会公众约100人集资诈骗,并将其股权并入自己等少数人名下。
巨额资金到手后,既没有进入村委会财务,又没有进入宋家洼煤矿财务,也没有在横山县方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。800多村民手中只有一个收据,却不知道对应的权利在哪里。
宋子万利用职务之便,以故意隐瞒真相、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村民的信任,侵吞村民巨额财产,其行为性质恶劣,手段卑鄙无耻,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,应当依法追究,挽回损失。
综上所述,宋子万之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,构成集资诈骗罪。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能够依法立案,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,绳之以法,以维护控告人之合法权益,维护法律尊严!
此致
横山县公安局
控告人:
2015年7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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